管理制度
- 分类:博士后工作站
- 发布时间:2019-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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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心发展,培养“研究创新型”高级人才,经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申请、国家人事部批准(津人社办发【2011】73号文件),在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第二条 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6]149号),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根据中心发展现状和潜在需求,拟定博士后科研课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招收有关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数量。 第四条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设立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机构(简称“工作站”),其主要成员由专家委员会及有关人员组成。
专家委员会:由中心聘任5-7人包装及物流行业著名学者、专家组成(其中院士1人)
站长:由中心常务副主任兼任。
工作站负责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 负责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筹建的各项工作;
2) 负责综合协调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各部门关系,以及对站内日常事务的处理;
3) 负责与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上级有关部门、相关院校的博士后流动站和设站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络与工作交流;
4) 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在站和出站管理办法的制定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5) 组织博士后前期工作报告、中期考核、期满出站的业务考核及出站总结等工作;
6) 组织协调与大学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建设及管理;
7) 负责站内科研经费的管理和拨付;
8) 利用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智力资源,开展一系列的知识经营活动,为中心创造经济效益并提高中心无形资产,在博士后工作站投入运行2~3年内完全实现实体运作。
第六条 工作站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⑴ 指导和督促本中心工作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修订有关博士后的管理文件及规定;
⑵ 组织博士后招收计划的制定、宣传及博士后招收工作;
⑶ 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解决进站博士后的户口迁移、调档、住房、配偶工作安排、子女入学入托等工作;
⑷ 办理博士后的进站、考核、出站、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证书等日常工作;
⑸ 听取各博士后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博士后工作中出现的困难;
⑹ 指导博士后开展联谊活动。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对象及课题立项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资格
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博士研究生毕业三年以内,有志于从事中心研究课题的研究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
第八条 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课题将与中心的发展密切相关,选择以在2-3年内能够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能为中心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课题为研究内容。博士后科研项目必须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九条 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课题由中心提出,具体研究课题由工作站和有关职能部门并参考专家委员会建议,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商定,并将最终确定的课题定期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博士后科研课题的最终确定权属工作站站长。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程序
第十条 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
⒈ 申请做博士后研究者,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之后,即可向我中心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进站材料为一式五份(含原件),包括:
⑴ 个人简历(含学历、工作经历、主要研究成果及配偶和子女的基本情况,并说明申请进站理由与研究目的);
⑵ 《博士后申请表》及两封推荐信(含本人博士导师一份);
⑶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⑷ 留学博士需提交我驻外使馆教育处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留学经历证明。
⑸ 其它相关材料
⒉ 博管办组织专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进行考核和评议。
第十一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
1. 流动站与工作站分别选派博士后指导教师,监督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合作导师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2. 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合作导师一般应是博士生导师,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学术造诣精深,业务水平较高,有充足的研究课题和项目经费。
3. 最终达成接收意见后,工作站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博士后人选,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书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博士后实行协议管理,博士后进站后两周内,需与进站单位签订《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四方协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协议书一式五份,工作站、开发区总站、流动站、博士后本人及中心博管办各一份。
第十三条 博士后凭四方协议及本人身份证到博管办及人力资源等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申请者签订四方协议后,必须按期进站,然后办理户口迁移等报到手续,如果超过规定进站日期一个月以上仍未前来报到,工作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若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报到日期前向中心博管办说明并请假。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身份
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属中心流动编制的工作人员,也是工作站所在部门的工作人员。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均在我中心,享受与我中心正式职工同等的待遇。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把博士后的管理纳入本单位职工的管理体系中。无论是规章制度、组织纪律、考勤记录,还是平时业务工作、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等,博士后都必须与其他职工一样严格遵守,并参加相应考核。对违反纪律,表现较差者,工作站可与中心博管办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所在部门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应为其配备助手从事课题研究。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均属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所有。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在国内外以任何形式,包括用博士后日常科研经费、天津市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其它各级纵向项目和横向课题经费以及在国外进行合作科研所取得的所有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创造发明、获奖项目、新产品等,均需注明“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字样。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至少应在工作站完成2篇以上论文,其中至少应有三大检索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2篇,否则不发给博士后证书。
第十九条 中心与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单位(联合培养协议单位)应根据签定的协议,由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认真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以上三个方面可根据研究项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
第二十条 关于短期出国交流
⒈博士后在站期间未经允许,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进修或科研合作,若工作需要,且条件具备,经中心批准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⒉未经中心批准,博士后在国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则作自动退站处理,注销本人户口,博士后配偶必须回原单位工作并及时退出住房。
⒊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回国后,应向中心提交总结报告。
⒋博士后出站分配固定的工作后方可办理出国进修或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限与中途离、退站
⒈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至三年。
⒉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计划,由本人申请,经指导专家小组和设站部门审核,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可以提前出站,最多可提前三个月;如博士后在二年内未完成任务,由合作导师签署意见,经工作站负责人审核,报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期限,但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期内博士后的生活费等费用由所在课题组负责。
⒊ 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⑴ 违反学术纪律;
⑵ 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⑶ 因病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15天以上;
⑷ 出国参加会议等逾期不归;
⑸ 中期考核不合格;
⑹ 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以及出站科研工作评审不合格;
⑺ 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手续;
⑻ 其它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我中心规章制度等情形。
凡退站处理的人员,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办理脱离中心手续后,人事档案和户口转出,不予享受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工资福利及工作评估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的科学研究经费由所在站课题组经费中解决,应为每位博士后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费,经合作导师同意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基本年薪按进站协议执行,用于支付本人在站期间的工资、岗贴、福利、管理费、房租补贴等。
1. 博士后基金由财务处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其中3%作为博士后的管理费用,由博管办掌握使用。博士后本人的生活及福利待遇由财务部按实际数额核发。
2. 博士后第一个月工资的发放从到我中心博管办报到之日算起,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及其它福利费。凡延期出站者其费用按《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规定执行。
3. 中心鼓励博士后期满留在中心工作,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系农村户口,持人事部专家司的介绍信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常住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公寓
1.中心为博士后提供专用住房一套,并配有基本生活设施。(开发区管委会为博士后提供限期两年的高级人才公寓或住房补贴)。
2.博士后入住前需与人力资源部签订《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公寓房屋租赁协议》,入住期间需遵守《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博士后公寓管理条例》。
3.博士后出站分配固定工作或流动到下一站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须按时从公寓迁出,逾期不交房者按《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博士后公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⒈博士后在站期间在我中心落常住户口。博士后进站时凭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介绍信办理迁移和落户手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随博士后流动可办理暂住户口。
⒉中心协助安排博士后子女入托、入学等。
第七章 博士后科研基金的申请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后,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申请国家设立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经批准后,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直接拨至我中心。资助经费的使用均按照有关基金管理条例执行,并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中心财务部门的监督审核。
⒈博士后科学基金每年申报两次,申请者可分别于3月10前和9月10前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报送博管办。
⒉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⑴ 品学兼优,德才兼备,研究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
⑵ 申请资助项目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⑶ 具备完成申请资助项目的基本工作条件。
⒊申请者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⑴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及附页一式七份(含原件一份);
⑵ 本学科领域内两位教授(或其相当职称人员)的推荐信;
⑶ 评审费100元。
⒋属于下列情况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再申请资助:
⑴ 在本期博士后内已获得一次资助的;
⑵ 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曾申请过两次但均未获批准的;
⑶ 将在三个月内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⒌博士后获得的资助金只能作为科学研究经费使用,如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临时辅助人员及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
⒍资助金获得者在科研工作中可以自主支配资助金,但必须接受合作导师和设站单位的监督,报销时须有合作导师的签字。
7.中心作为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
8.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可以将未用完的资助金带到下一站工作单位继续用于研究工作,若出站后不再从事研究工作,资助金不能带走。
9.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都属于国家财产,资助金获得者如流动到第二站或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后,凡属用资助金购买的上述物品的处理办法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10.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办理分配手续时,须向博管办提交《博士后科学资助金总结报告》。
11.除博士后科学基金外,博士后研究人员还能够以我中心正式在职科研人员的资格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各类基金的申报和管理按各自的管理办法进行,具体事项由中心科技发展部负责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考核与评定
⒈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应与所在单位科研工作紧密联系,与课题组承担的重大项目相结合。同时亦可自拟课题,鼓励博士后在良好的学术环境中,在公平竞争的气氛下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⒉进站2个月内,在本专业范围内做开题报告,制定在站研究计划,经工作站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博管办备案。
⒊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完成协议书所规定的研究课题,参加设站单位对职工每年度的绩效考核,提出考核结果,并报博管办。
4.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5.进站第23个月末,博士后应进行出站考核,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填写《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评议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由所属工作站专家组和学术委员会成员(五人左右)听取汇报,对其研究报告和科研成果进行审议,同时对博士后的思想品行、学术水平、业务能力、论文水平及工作态度进行评议,结果为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
6.未经考核、评议,博士后不能办理出站和分配工作手续,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正常待遇。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工作分配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⒈博士后在站期满,完成工作任务,应按规定提前一个月到中心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并认真填写有关表格,按时向博管办提交以下五种材料(各一式三份):
⑴ 按统一格式撰写的《博士后研究报告》;
⑵ 《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评议表》;
⑶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⑷ 接收单位人事部门的正式接收公函;
⑸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中心博管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征求工作站意见,经主任同意,报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由其出具“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供博士后到分配单位报到及办理落户手续。
⒉博士后在接到同意出站通知后,无论是留在中心工作还是分配到外单位,均须到博管办领取“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通知”,办理一切出站手续,具体包括:
⑴ 交还各种证件(工作证、医疗证等);
⑵ 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⑶ 移交工作站内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⑷ 交清房租、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
⑸ 要求博管办清点家俱设备,并交回住房钥匙。
各项离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将“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通知”交回中心博管办,同时领取到分配单位报到的介绍信和有关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的转移手续。
⒊博士后工作期满,完成科研任务,经批准出站,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签批发给“博士后证书”。
⒋无视中心管理规定,不按时办理出站全部手续,擅自离站者,中心博管办及流动站将不再为其补办离站分配手续,按自动退站处理,不受理其出站职称评定申请,也不发给“博士后证书”。
⒌博士后进站第二年可在中心职称聘任时向中心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申请,由人力资源部协助评审,具体程序与中心正式职工一致。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心博士后工作站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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