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19]214号)。《指导意见》中要求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俗称“塑化剂”)污染风险,保障食品安全。
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原辅料管控
建立并严格落实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采购的油脂类、酒类食品原辅料,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要开展塑化剂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管控
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塑料包装材料、密封垫片等包装油脂类、酒类食品。
三.加强生产经营过程防控
使用塑料材质的设备设施、管道、垫片、容器、工具等不得含有塑化剂,避免食品接触污染。对贮存、运输、交付、销售等环节控制。
四.最大残留量的规定
白酒和其他蒸馏酒中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已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含量,分别不高于5mgkg和1mg/kg;油脂类、酒类食品中DEHP(白酒、其他蒸馏酒除外)、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DBP(白酒、其他蒸馏酒除外)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 mg/kg,0.3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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